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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狼師性侵2女學生 判刑4年6月定讞

彭姓補習班老師與 2 名未滿 16 歲的國中女學生交往並發生性行為,直到 2 女成年,意識到當年遭彭男性侵並提告。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判處彭男有期徒刑 4 年 6 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彭男於 2010 年起擔任新北市某間補習班數學老師期間,明知女學生「小花」(化名)於 2013 年間、「小慈」(化名)於 2015 年間均為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少女,卻追求 2 女,並把 2 女帶回住處發生性行為。

判決指出,彭男於 2013 年間與小花 2 度發生性行為,導致小花懷孕並偷拿姊姊的健保卡到婦產科墮胎;彭男於 2015 年 6 月、 10 月間與小慈 2 度發生性行為,導致小慈 2 度懷孕,彭男竟拿妹妹的健保卡要小慈假冒身分到婦產科墮胎。

小花、小慈成年後經社工詢問,才意識到當年遭彭男性侵,因此對彭男提出告訴。

案經新北地檢署起訴,彭男否認犯行並辯稱與小花、小慈發生性行為時,2 女均已 16 歲,並指 2 女共同捏造犯罪事實,當年經營補習班,每週要上 9 堂課,沒有時間與體力與多名女子交往並發生性行為。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彭男明知 2 女實際年齡,卻未能克制己身性慾而與 2 女發生性行為,又於犯後不斷矯飾犯行,毫無悔意,依犯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女子性交罪共 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 6 月。

案經彭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彭男所為對 2 女的人格、身體產生巨大不良影響,仍維持一審原判。彭男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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