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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新埔鎮代詐領費用2450元被判1年8月 獲緩刑

圖片來源:芋傳媒

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范振葵在定期會開會前預先簽到,但開會當天未出席,詐領出席費等款項新台幣 2450 元,新竹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判處 1 年8月,褫奪公權 2 年,緩刑 5 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范振葵為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 2021 年 8 月 5 日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會召開定期會間,他在開會前 1 天預先簽名,但當天沒有出席代表會而是到桃園參加告別式,詐領當天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共 2450 元。

法官表示,范振葵身為鎮民代表,應開會處理議決大會各類提案,才有補助相關津貼等,但范振葵漠視規章,甚至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開會津貼,破壞吏治、並且有負選民付託,行為實有不該。

法官審酌,范振葵貪圖小利、一時失慮,但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8 月、褫奪公權 2 年,緩刑 5 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 50 萬元,還需提供 120 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 8 場次。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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