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東高工藍姓校長涉性騷擾,不履行向被害人道歉及上性平教育課 8 小時,遭教育部開罰 1 萬元,限期仍不履行續罰。藍男不服興訟,法院認定教育部開罰無誤,判藍男敗訴確定。
前立法委員洪慈庸曾就此事件於西元 2018 年 10 月間召開記者會表示,前台東縣公東高工藍姓校長曾性騷擾女學生,但卻沒有向被害人道歉,也未接受 8 小時的性平教育課,教育部束手無策,校長在學校董事會包庇下,已經退休。
立法院院會 2018 年 12 月間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明定性騷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至配合為止。
判決指出,藍男所涉性騷擾事件處理結果,事實認定,藍男指導被害人過程的言論,符合性平法所稱性騷擾定義,藍男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經調查認定屬實,案內其他言行,則非屬性騷擾,但有違校長身分且欠缺性別平等意識言行。董事會議處決定,請藍男向被害人道歉、聘請國立台東大學諮商輔導老師給予藍男 8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判決指出,藍男不服性騷擾調查結果,循序提起申復、訴願,均經駁回,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藍男仍然固執己見,不接受調查結果,也不接受他必須向被害人道歉、及上 8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且經董事會通知及董事長多次面談勸說,藍男卻仍執意不配合、不履行。
教育部於 2019 年 8 月 15 日做出原處分,對藍男開罰 1 萬元,請藍男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配合完成,屆期未配合者,得按次處罰至配合為止。藍男不服遭罰,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藍男提起上訴,主張行為時的身分確為學校校長,但是教育部裁罰他時,他已退休,有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藍男雖已辭去校長職務,但是他所負的行政法上義務仍持續,且依相關規定仍由教育部追蹤執行中;教育部所做原處分,裁處最低額罰鍰 1 萬元,並無違誤,藍男上訴主張並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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