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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法律見解歧異 最高法院大法庭3/2宣判

前立委林益世(右)。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受 6300 萬元,更一審判刑 4 年 10 月,案經承審庭將法律問題提案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原本訂 22 日宣示裁定,今天改期延至 3 月 2 日宣判。

大法庭將針對 2 大法律問題來統一法律見解。一是民代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是否屬民代職務上行為,得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來作為認定標準。

其次,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其中所稱違背法令的構成要件。

針對法律爭點 1,大法庭去年 12 月召開言詞辯論庭,除檢辯雙方外,也另委請 4 名學者提供法律意見,僅陽明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認為應採實質影響力。至於法律爭點 2,多數學者與林益世的辯護律師認為,不應當是圖利罪中違背法令的一環;而檢方認為,民代違反利衝法是濫用職位,該當圖利罪。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新台幣 6300 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 8300 萬元未遂,另有 1580 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案經法院審理,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2 年定讞;被控索賄 8300 萬元、洗錢部分均無罪確定。

林益世被控收受地勇公司賄款 6300 萬元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非違背立委職務行為,而是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 4 年 10 月。檢察官不服提上訴,案件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歷審對於林益世協助處理民營企業合約,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不同,因此最高法院承審庭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去年 6 月間提案大法庭審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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