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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指控偽造文書 書記官二審仍判無罪

無黨籍立委蘇震清(圖)。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委員蘇震清被控貪污案一審遭判 10 年,現二審審理中;他另提起自訴,指控台北地檢署趙姓書記官涉嫌偽造文書,一審判趙女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高院指出,趙女被控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蘇震清如不服判決,得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即因本案經二個審級無罪,要提起上訴,須指出本判所適用的法令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是違背判例,才可提起上訴。

全案起於,無黨籍立委蘇震清等人涉嫌貪污遭起訴,案件由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蘇震清質疑偵訊音檔充斥雜音有變造之虞,且書記官對於李恒隆等人的陳述內容,沒有如實記載,提起刑事自訴控告檢察官及書記官涉犯偽造文書及濫權追訴等罪。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自訴案後認為,濫權追訴罪部分,個人並非該罪的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蘇震清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全部均不得自訴,提起本件自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不受理。

蘇震清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蘇震清對檢察官的上訴,另考量書記官對於李恒隆等人的陳述內容,有未如實記載之嫌,就此部分撤銷,發回由北院更審;北院更一審去年7月間判決書記官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期間,趙姓女書記官已離職,目前為實習律師。她否認犯罪,強調當時只是按下錄音鍵,錄音是電腦設備所錄製;她的律師說,沒規定筆錄得一字不漏地記載,記錄要旨並未違法,而且被檢察官訊問的當事人也都是確認過筆錄後才簽名。

此外,立委涉貪案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去年 7 月 6 日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判蘇震清 10 年徒刑,案經上訴,現由二審高院審理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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