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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法律見解歧異 最高法院大法庭辯論終結

前立委林益世(右)。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受 6300 萬元,更一審判刑 4 年 10 月,最高法院承審庭將 2 大法律問題提案大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林益世夫婦到庭旁聽;審判長諭知辯論終結,明年 2 月 22 日宣判。

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指出,本案法律問題一為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行為」,得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標準。

法律問題二則是,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要件。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邀請林志潔、許恒達、謝煜偉及洪兆承等 4 名法律學者擔任鑑定人,到庭提供法律意見;最高檢察署派出 3 名檢察官陳述意見,林益世的 3 名辯護人也到庭表示見解。

針對法律問題一,林志潔認為應採實質影響力說,其餘 3 名學者則不贊成;針對法律問題二,多數學者認為,利衝法不應成為圖利罪中所謂的「法令」,否則將混淆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

檢方認為,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均與民代職務權限有實質連結或功能性關聯,當屬「職務上之行為」。

檢方也主張,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屬於「濫用職位」的違背法令,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事物圖利罪。

林益世辯護人方伯勳則認為,不應採取實質影響力說,也反對把利衝法當成圖利罪中違背法令的一環。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新台幣 6300 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 8300 萬元,另有 1580 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案經法院審理,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2 年定讞,被控索賄 8300 萬元、洗錢部分均無罪確定。

林益世被控收賄 6300 萬元部分,歷審對於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認定不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 4 年 10 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相關法律問題經評議後,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已有歧異,今年 6 月間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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