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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用「承攬契約」閃躲勞資關係,不一定會被法院接受

博客來近日捲入勞資糾紛。 圖片擷取自博客來官網。

台灣物價一直維持平穩(相對於其他國家),除了央行厲害之外,我們把人力成本壓到最低,也是一個原因。而把人力成本壓到最少,通常就是苛待基層員工。除了常見的剋扣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外,假承攬真雇用,也是一種常見的手法。

就是明明你是勞工,但公司卻是跟你簽承攬契約,那公司就免去勞健保費用,也不用提撥勞退準備金,萬一你上班出什麼意外,也跟公司無關,因為你是承包商,不是公司的員工。

不過法院對於這種樣態,已經從實際情況觀察,要用「承攬契約」閃躲勞資關係,不一定會被法院接受。法院會從兩個從屬性進行實質審查,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

  1. 人格從屬性:你在公司裡面需要服從主管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 經濟從屬性:你並不是為自己之事業在進行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老闆),為老闆之目的而勞動。

如果你符合上面兩個要件,就算是你簽的是承攬契約,法院也會認定屬於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0一號判決:
按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性質,亦應屬勞動契約(參照)。

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七七號判決: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勞動契約之勞雇關係,須實質認定兩者是否具有從屬性,此又分為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前者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後者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且縱使形式上雇主與勞工訂立承攬契約,但實質上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者,亦應屬勞動契約。

示意圖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saweang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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