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賄 6300 萬元,高院更一審判刑 4 年 10 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台灣高等法院考量林益世境管期限將期滿,仍有限制出境必要,日前裁定延長限制出境 8 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更一審合議庭認定林益世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判刑 4 年 10 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林益世的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案件已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
裁定指出,檢方主張的收賄罪名為本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的正常心理,客觀上也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執行的可能性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林益世有逃亡之虞。林益世的限制出境處分,於 12 月 15 日到期。
裁定指出,審酌本案現由三審最高法院審理,依訴訟進行程度、林益世學經歷、經濟能力、所涉本案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以及林益世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等,認定仍有繼續限制出境的必要,裁定自 12 月 16 日起延長限制出境 8 個月。可抗告。
此外,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本案有 2 大法律問題與先前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最高法院定於 12 月 28 日進行言詞辯論。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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