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調漲徵收礦石稅遭業者提出行政訴訟,地方稅務局今天表示,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原告(業者)駁回,是好消息。綠營指出,這不是大逆轉,縣府超收礦石稅部分仍然違法。
花蓮縣政府制訂礦石稅自治條例,自西元 2009 年起,最多可開徵 4 年,期限屆滿自動廢止再重訂條例。福安礦業不滿縣府 2016 年將礦石稅從每噸新台幣 10 元調漲到 70 元,認為超過法定上限 30 % 規定,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花蓮縣議會今天召開定期大會,多名議員關心並質詢礦石稅訴訟案。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答詢指出,9 月 29 日高等行政法院宣判,針對 2 期礦石稅判決原告駁回,這對於礦石稅 1 年平均損失 9 億元的縣府財政來說,是好消息,但業者可以提起上訴,縣府予以尊重。
福安礦業提告 9 個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多次的判決,裁定縣府違法課稅,法院要求縣府重新給予新的課稅處分,但縣府仍繼續以 70 元課稅,所以業者再次提起訴訟。9 月 29 日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判決 13 元的課稅部份是合法,但超過漲幅 30 %的 70 元的課稅仍違法。
判決書中指出「若被告(花蓮縣政府)猶執意違法適用原系爭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稅率重為處分,則原告(礦石業者)如因此違法之處分,而遭受損害,自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併此指明。」
民進黨花蓮縣議員莊枝財質詢表示,未經三審定讞並不等於勝訴,若勝訴怎麼會叫被告負擔訴訟費用?礦石稅去年 10 月底經議會表決通過後,縣府送中央財政部核備,由於行政訴訟爭議尚未有結果,所以一直沒有同意開徵。
民進黨花蓮縣議員參選人胡仁順也發布新聞稿指出,依法、依判決行政是民主精神,但縣府不應將 1 次的勝訴,抹滅前面此案相關判決 7 次敗訴的事實累積,這不是大逆轉,其中縣府超收礦石稅部分仍然違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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