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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涉造假社會勞動二審減刑 檢認法條違誤上訴

翁茂鍾。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遭判刑 1 年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涉與員警勾串造假,一審遭判 2 年 2 月徒刑,台南高分院 6 月底改判 1 年 10 月,台南高分檢認引用法律違誤提起上訴。

翁茂鍾在 2002 年到 2004 年間因炒作佳和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 2011 年 10 月遭判有期徒刑 1 年定讞,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 2196 小時,履行期間 2 年;但高檢署和南檢檢察官發現翁茂鍾竟在 2012 年 1 月到 9 月間就完成 2196 小時社會勞動,疑涉偽造文書。

檢方查出翁茂鍾涉串通已退休的前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造假,一審判翁茂鍾 2 年 2 月、楊博賢 1 年 10 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於今年 6 月 30 日改判翁茂鍾 1 年 10 月、楊博賢 1 年 6 月徒刑。

台南高分檢上訴書中指出,台南地檢署與台南高分檢都認為翁茂鍾、楊博賢涉共犯刑法第 216 、 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二審法院認應適用刑法第 216 、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論罪法條,有適用法律違誤情形。

上訴書指出,楊博賢當時具司法警察身分,具備公務員製作公文書型式,檢察官及觀護人均信任司法警察記載內容應為真實而未實質審查,才讓被告可上下其手,蒙蔽檢察機關順利得逞。

上訴書指出,翁茂鍾前案判決的炒股行為總獲利超過新台幣 6636 萬元,為謀私利嚴重干擾股票市場正常交易,被判刑後不思悛悔,反利用不當人脈運作獲得可就近在佳和公司附近的官田分駐所換刑為社會勞動,已屬極為不公,仍不願前往服刑,誘使楊博賢造假社會勞動執行紀錄。

上訴書指出,翁茂鍾在偵查之初不願認罪,直至一審法院審理時,自知罪證明確,且為求交保在外才認罪,接獲一審判決後,又心存僥倖上訴再度否認犯罪,二審審理期間又一再具狀爭執犯罪事實及法律適用,盼法院輕判或給予緩刑,一再算計玩弄司法,難認有真心悔悟之情,犯後態度甚為不佳。

上訴書指出,二審法院不僅未加重量刑,反而又將翁茂鍾減刑 4 個月,量刑顯然失當也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而致量刑明顯失衡。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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