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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初審 外國學歷報考條件趨嚴但訂落日條款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持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一律先經學歷甄試,但訂定落日條款,今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 9 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得免學歷甄試。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對於已在 9 大國家或地區合法註冊醫師,並已實際執行醫療業務5年以上者,亦得免學歷甄試。

為解決現行醫師國考學歷採認爭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擁有國外學歷者若要參加醫師國考,非 9 大國家或地區學歷者必須先過學歷甄試;擁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 9 大國家或地區學歷者,則是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就能參與醫師考試。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在 9 大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且執業 5 年以上,免經甄試就可直接報考醫師國考。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今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 9 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學歷甄試。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或緊急情事時,領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執行臨床醫療業務 10 年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短期行醫證,效期不得逾 1 年,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此外,現行條文明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有相關罰則,但設置相關免予裁罰要件。行政院版草案增訂密醫條款免罰要件,包含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的短期行醫,或是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者。

不過日前傳出成功大學醫學系 2 年級男大生為病患做縫合手術,引起議論。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醫療機構、醫學院校學生、畢業生實習醫療業務內容、期限及應遵行事項。

由於朝野無法達成所有條文共識,委員會召委賴惠員裁示有關密醫條款的修正條次予以保留,全案雖初審通過但仍會送交黨團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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