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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張靜涉妨害秘密法官裁定無保釋回 檢擬抗告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東檢警以律師張靜涉偷拍昨日予以拘提偵訊後,向法院聲押;張靜否認偷拍,且指控檢察官拘提程序有瑕疵。法院今天裁定無保釋回。檢方表示,程序皆合法,研議抗告。

台東地檢署偵辦一起傷害案時,發現張靜疑裝設監視器偷拍前往按摩客人。台東地檢署昨天由主任檢察官、承辦檢察官帶領台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人員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及他女友經營的美容美體沙龍店。偵訊後,以張靜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台東地方法院今天中午裁定張靜無保釋回。

張靜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他協助女朋友開設髮廊按摩店,後來與客戶發生糾紛,他是女友的辯護律師,為了釐清客戶在房間內4小時的按摩發生何事,要為女友辯護,於是向保全拿當時的監視影像,這是保全提供給他的監視影像,並非他偷拍,是保全系統錄的。

張靜說,當初將房子租給女友經營髮廊,擔心有人會謠稱經營的是黑店,因此裝設監視器自保,還有萬一有客戶人稱遭按摩的人性侵、性騷擾,那就需要調帶子看真相,所以請保全裝設監視器,這是自保、防盜。

他表示,另一方面檢察官、警方的偵辦程序違法,沒有先以「被告」身分傳喚他未到就直接拘提他;再者檢察官也沒說明以何種身分拘提他,拘票及拘提的合法性有疑慮,應立即釋放,法官認為他有理因此當庭無保釋回。

對此,台東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這起案件是檢察官羅佾德受理偵辦另案時,發現黃姓被告及張姓辯護人所提出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中有被害人私密內容)疑似未經被害人同意於按摩及更衣過程偷拍取得。

經檢察官指揮台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及偵三隊、台東警分局偵查隊及馬蘭派出所密切蒐證後,為持續清查有無其他被害人,並查扣相關電磁紀錄,昨日上午 10 時許搜索按摩店及張姓被告所經營事務所。

地檢署經執行搜索查扣相關電磁紀錄等資料,並傳訊相關證人、其他被害人等多人,以及黃姓、張姓被告到庭偵訊。但因張姓被告拒不到庭,遂另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定被告2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秘密等罪嫌重大,且被告2人在偵訊過程中有串證、勾串證人之虞;黃姓被告並無固定住所,也有逃亡之虞,今日凌晨2時許訊問完畢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訊。

有關張靜的指控,新聞稿回應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有關傳票應記載事項,並未明示傳票應予附註欄特別註記「本件被傳人係」何身分,僅制式表格為提醒當事人所為標示,並非法定事項。

再者,警詢時即已告知張姓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也告知張姓被告嗣後將由檢察官進行傳喚並記明筆錄,且警詢後送達傳票予張姓被告時,也經張姓被告當場親自簽收並未質疑。

而前揭刑事傳票注意事項第一點也載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等語,另張姓被告為執業律師,對法定程序素有專業,無誤解的可能。

因張姓被告接收傳票後拒不按時到庭,遂核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到署偵訊,此案係依法執行傳票、拘提程序。嗣後法院以刑事傳票漏載「本件被傳人係」何身分為由釋回,恐有誤解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之虞。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將立即研議是否提起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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