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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發監前當事人提3理由提再審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父親鄺姓男子(圖)判刑10年定讞,鄺男不服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17日開庭。圖片來源:中央社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鄺姓男子遭判 10 年定讞, 23 日執行,他不服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今首開庭,鄺男以女童非親生、鑑定報告有瑕疵、請求重新勘驗噴槍等3理由盼能翻案。

3歲女童與父親鄺男前往加油站洗車遭空氣噴槍奪命,鄺男遭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 10 年定讞,但他上月底突提出親子鑑定報告主張女童非親生,表明「若早知道便不會扶養,也不致發生意外」。另也據此報告聲請再審,盼能推翻原判決還他清白,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下午4時 30 分首度開庭審理。

鄺男辯護律師魏志勝出庭時以「女童鑑定報告非鄺男親生骨肉,若早得知便不會接手扶養,也不可能發生意外」、「原審醫院鑑定報告有瑕疵請求重新勘驗」、「請求案發噴槍重新勘驗」等3理由請求再審,但當庭遭法官質疑是否足以作為新事證推翻原判決結果。

鄺男出庭實際拿出噴槍演示指出,依二審台大醫院鑑定報告,以女童3歲年紀而言,手指最長5.3公分,噴槍最窄處也有5.5公分,無法單手持握噴槍放進口腔內按壓,但卻未考慮持握噴槍實際是靠在虎口按壓,以女童手指加掌心長度應可按壓到噴槍,據此主張醫院報告有瑕疵。

不過,承審法官當庭質疑,即使鄺男和女童沒有親子關係,也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而是如鄺男所言影響個人名譽;另外,被告以不同新聞的媒體報導試圖佐證同年紀女童應可按壓噴槍,並質疑台大醫院鑑定報告有瑕疵;但媒體報導是否能作為新事證令人存疑,且被告對鑑定結果相關質疑已在原審提出審理過,但未獲採信,應不能作為再審新證據。

由於鄺男將在2月 23 日前往橋頭地檢署報到發監,他下午步出法庭後表示,已聲請暫緩執行,但未獲准。

全案起於 2019 年1月間,鄺男駕車載女童前往高雄市左營區一處加油站洗車,女童因遭空氣噴槍自口腔灌入空氣送醫不治。鄺男一審遭橋頭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 10 月,案經上訴至高雄高分院逆轉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 10 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鄺男上訴定讞,他也因此聲請再審盼能翻案還清白。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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