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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投票權勞工公投日可休假 出勤須加給工資

圖片來源:中央社

勞動部今天說, 12 月 18 日公投日具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若雇主要求出勤,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違法雇主最高可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

中央選舉委員會定 12 月 18 日舉行公民投票。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放假日,因此,公民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於當天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解釋,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當日零時至次日零時的連續 24 小時;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

勞動部舉例,原屬勞工的工作日,雇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 8 小時,勞工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雇主須加給 6 小時的工資。

若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 100 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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