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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駕車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最重判5年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 185 條之4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刑法第 185 條之4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前年5月 31 日做出釋字第 777 號解釋,對於刑法第 185 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認為此條「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此外,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失效。

對此,行政院會今年4月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 185 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 19 日併案審查相關修正草案,時代力量、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而這次的修法重點,包括駕車發生事故逃逸,應區分肇事責任。

委員會審查時,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下,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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