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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高中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8%

教育部長潘文忠(前)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自 10 月1日開始,高中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採無條件進位;三讀修正條文並明定學生權益受損時的再申訴機制。

根據民眾黨團以及民進黨立委范雲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高中校務會議負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包括校園規畫、學生事務等,但在現行條文中,雖規定校務會議需有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但未明訂比例,實務上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常僅有1至3位、比例極低,學生發聲困難,校內民主難以真正落實。

因此,三讀修正第 25 條,保障學生代表人數,明定高中校務會議中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採無條件進位;此外,校務會議中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1/3。三讀修正規定,自 110 年 10 月1日施行。

立法院今天也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根據現行條文規定,為保障學生權益,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的懲處等申訴事件,但並未設立再申訴機制。

因此,三讀條文明定學生再申訴機制,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權益受損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若是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三讀條文並明定高中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應包含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以及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至少一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等專家人數應超過委員總數1/2。

三讀條文也規定,學生提起訴願者,受理機關應於 10 日內,將事件移送到應受理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是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自治組織。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發言指出,過去高中只有一層申訴制度,若不服結果,只有退學或影響學生身分的案件才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次修法增加再申訴制度,並明確規定申訴及再申訴制度的期限與評議會代表需包含法律等專家學者,使學生權益的保障更完善。

另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7 條,現行條文規定申請高中免試入學人數若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名額,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錄取方式,三讀條文將科技領域的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也納入得比序項目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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