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由於修車收費爭議占近3年申訴案件4成、最大宗,已完成相關規範審議,主要新制有4點,包含要求業者揭示基本保養及收費標準等,經濟部預計5月底上路。
消保處今天召開「新制上路有保障,愛車維修免煩惱」記者會。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路已逾 15 年,近3年( 107 到 109 年)收費爭議並占申訴案件4成、最大宗。
他並說,爭議樣態包含收費過高、拒絕維修仍被收取估價費、擅自加價更換零件、消費者自備零件維修後發生爭議、業者拒絕保固,以及業者拒絕配合維修爭議的鑑定,致使車輛瑕疵責任難以釐清等。
為改善現存爭議,陳星宏表示,現行規定將做4大修正,首先是要求業者在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的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是提供消費者查詢方式瞭解收費標準;除非要拆裝或用電腦診斷才能估價(雙方另行約定),不然估價不得收費;且上述收費不得超過原廠收費標準。
其次,增訂車輛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從交車日起算至少1年,或是行駛只少2萬公里範圍內為保固期,且以這兩者先到者為準;如果發生跟維修時同一個故障或瑕疵,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但若是消費者自備零配件或修好後所為非原廠的加裝、改裝所致,則業者不負保固責任。同時增訂消費者委託鑑定,業者應配合。
另外,維修項目及費用應告知消費者,並獲得同意後才能維修。
還有,增訂消費者自備零配件必須簽名確認,以防止糾紛發生。
陳星宏進一步說明,綜上實務情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的修正草案,且考量業者也兼營零配件的銷售,草案也正名為「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預計5月底公告施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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