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新興警分局巡佐趙慶鋒被檢舉涉違法搜索毒犯住家,還向毒犯女友要求發生性關係未遂,一、二審都判8年 10 月,可上訴。有人探詢,趙慶鋒貪污案定讞後檢舉獎金的申領方式。
媒體報導,有檢舉人近來向檢調單位探詢,趙慶鋒貪污案檢舉獎金的申領方式。
依照「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只要檢舉人在貪污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即可依此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
依照「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趙慶鋒被判刑定讞時,若判決7年以上、未滿 10 年有期徒刑,檢舉人可領新台幣 280 萬元到 400 萬元的檢舉獎金;若重判至 10 年、甚至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定讞,檢舉人最高可領到 1000 萬元獎金。
警界人士今天指出,由於當時一起承辦此專案的員警都不知道趙男有騷擾貪污情事,推測可能是當時遭騷擾的相關人士直接向檢調單位檢舉。
趙慶鋒民國 108 年5月間為查緝毒品案,與李姓、林姓等另外3名員警,均明知未聲請搜索票,也未徵得受搜索人黃姓、洪姓男子同意,涉嫌違法搜索苓雅區某民宅。
事後還涉嫌要求黃姓、洪姓男子兩人簽署自願接受搜索同意書,由林姓員警製作內容不實的搜索扣押筆錄,並將兩人依毒品案送辦。
另外,趙慶鋒覬覦洪男的女友美色,以協助追查另一毒品通緝犯為由,要求她加為通訊軟體好友;隨後以不執行查毒等為由,涉嫌3次要求發生性關係,但未得逞。
全案由新興警分局送辦並配合檢調偵辦,經高雄地檢署偵結,認定趙男等人以非法搜索、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要求不正當利益等罪嫌起訴。趙男移審高雄地院後裁定續押禁見;同案另3名員警均坦承犯行,獲檢方緩起訴。
一審法官審理後,依非法搜索罪判刑趙男6月,得易科罰金;偽造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10 月,褫奪公權5 年。
高雄高分院4月 27 日維持一審原判,駁回趙男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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