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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慶恩案含冤而死 檢嘆「失衡的天平」求准再審

圖片來源:中央社

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高院今天開庭,檢察官陳佳秀說,本案起因富商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造成「失衡的天平」,諸慶恩含冤而死,請求開啟再審。

台灣高檢署 3 月 18 日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收案後,受命法官黃惠敏於今天召開再審聲請的調查訊問庭,諸慶恩的家屬未到庭,由檢察官陳佳秀陳述,以簡報半小時講述這起冤案始末。

陳佳秀說,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造成「失衡的天平」;翁茂鍾 1999 年間與調查員秦台生等人吃飯後,調查局就收到有人檢舉諸慶恩涉偽造文書,調查局立案偵查到移送北檢偵辦,這 5 個月期間,秦台生與翁茂鍾見面飲宴 6 次。三審最高法院於審理本案期間(近1年2月),陪席法官石木欽與翁茂鍾見面、餐敘及球敘 9 次。

陳佳秀說,諸慶恩的家人覺得冤屈,曾想為諸慶恩提起再審聲請,但眼前看到的是「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的高牆」; 2004 年諸慶恩紀念集提及「冤屈」,並舉例一隻兔子被罩住,而且被屍壓著。

陳佳秀表示,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它並不完美,「重要的是我們有沒有面對並修補的勇氣」;諸慶恩所企求的只是一次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審判,沒有外力的介入,沒有幕後的操弄,如此而已,請求開啟裁准再審。

陳佳秀指出,二審改判諸慶恩有罪後,當年檢方及諸慶恩都有提上訴,依照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及判決意旨,本件得否聲請再審,上訴合不合法與被告死亡之間,應先考量上訴合不合法。

黃惠敏問及,聲請再審的案件標的,要釐清是否符合再審的要件,陳佳秀回答,標的為二審改判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案件,檢方及諸慶恩均上訴(三審)不合法,案件有罪定讞而非不受理,可以聲請再審。庭末法官諭知全案候核辦。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於 1999 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 1000 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為擔保。

一審台北地院判諸慶恩等 3 人無罪,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2002 年間改依偽造文書罪判諸慶恩 4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 3 年,另 2 人無罪;怡華另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 5 億多元。

2003 年間,諸慶恩於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死亡,最高法院就諸慶恩上訴部分予以駁回,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而定讞。諸慶恩享年 37 歲,留下妻子及當時年僅 1 歲及 4 歲的女兒,2 名女兒承受怡華所提求償訴訟,怡華最終敗訴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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