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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案 動保團體:狩獵文化非狩獵權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動物保護團體今天到司法院陳情說,「狩獵文化」非「狩獵權」,希望大法官在王光祿狩獵釋憲案衡平考量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保護,維護族群和諧及生態環境。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 2013 年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 3 年 6 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9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庭末諭知1 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期日。

動保團體上午到司法院陳情,並代表超過 57 個動保團體發表聯合聲明,由大法官書記處科長收下陳情書。

聲明指出,「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和「環境及生態保護」同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保護的法益,但不同族裔各有狩獵、漁獵方式,絕對有必要管理狩獵、漁獵行為;狩獵、漁獵行為規範制度須明確審慎,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及觀念調整管理制度。

動保團體表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本受特別保護,遑論開放特定人士狩獵。現行野生動保法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獵捕、宰殺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如果再允許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擁有全面開放狩獵特權,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

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列舉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動保團體說,基於轉型正義,大法官應檢視憲法對原住民族地位、政治參與與社會經濟權利是否仍受不平等待遇,但不應讓轉型正義建立在對野生動物保育及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且不符比例原則的傷害。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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