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就性侵害犯強制治療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指出,性侵犯造成的危險不能抽象討論;他接受聯訪時說,性侵犯要關到確定不會傷害別人才放出來。
盧男於 2007 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進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主張,刑法第 91 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1第3項,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限,也未讓法院介入審查是否繼續強制治療,違反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聲請釋憲的法官張淵森受訪時表示,大家都知道性侵犯有一定的再犯風險,但若裁定強制治療,性侵犯可能會被關到死。他舉例有遛鳥俠被強制治療4年,違反比例原則,認為強制治療應有上限。
蔡碧仲則表示,強制治療不是刑罰,而是治療,相關規定均合憲,國家正面臨一場風暴,性侵害造成的危險,不能在這邊抽象討論,他反問執行的問題是誰造成的,目前只有培德醫院進行治療,是因地方政府不配合的結果。
他說,強制治療是技術上的問題,如果需要法官保留的話,可以修刑事訴訟法就好,強制治療的規定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是國家的責任,國家必須拘束這些不應該放出去傷害不特定人的性侵犯。
蔡碧仲指出,僅對高再犯危險者強制治療,人數並沒有很多,依數據顯示, 9000 多名判決確定的性侵犯中,僅有 158 人被裁定強制治療,相關審查非常嚴謹,有鑑定人說這些人能不能治好不確定,如果相關規定違憲,目前強制治療中的 50 幾人放出去誰負責。
蔡碧仲接受聯訪時表示,不能只注意被告的人權,他在電視上看到被害人的媽媽(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命案),哪些人比她受到的傷害大。他指出,不能說性侵犯不一定會好就不關他,不一定會好才要關他,性侵犯要關到確定不會傷害別人才放出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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