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動局表示,許多公司所送的工作規則訂有遲到扣薪條款,其中遲到時間與扣薪比例不符,例如遲到 10 分鐘扣半天薪水;遲到扣薪未按比例違法,最高可罰 100 萬元。
勞動局表示,至今有多家事業單位所送的工作規則訂有遲到扣薪條款,其中遲到時間與薪資扣發比例往往不符,例如遲到 10 分鐘扣半天薪水。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勞動局對於工作規則中逾越法令內容一律不予核備,尤其遲到扣薪未按比例,已涉及工資未完全給付,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若經查證屬實可依法裁處。
陳信瑜指出,若勞工有遲到情形,於工作規則訂定「依實際缺勤時間不發給薪資」規定,尚不違反法令;但勞工有提供勞務出勤時間,雇主應核實發給薪資,不可因勞工遲到採取倒扣薪資懲罰。
勞動局勞資關係科長陳明鈴表示,遲到 10 分鐘只能不發 10 分鐘薪水,不能直接扣半天薪;執行方面,若有遲到扣薪未按比例情形,依勞基法可處新台幣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勞動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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