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今天舉行 OTT TV 專法草案首場公聽會。業者直言,各家 OTT 都還在努力求生存,「抓大放小」恐不利產業發展,登記後需定期申報使用者數量、營業額等高度機密資料,離輕度管制「相去甚遠」。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今天舉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俗稱 OTT TV 專法)草案首場公聽會,由 NCC 委員林麗雲及王維菁共同主持。愛奇藝代理商歐銻銻、台北市美國商會、 LINE TV 、 LiTV 、台灣大哥大、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都參與發言。
法案採輕度管制、抓大放小精神,對業者採較輕度的自願「登記制」方式,但考量民眾視聽權益,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
台北市美國商會數位經濟委員會代表楊牧軒表示,草案若過度管制並不利 OTT 產業創新發展,並對「抓大放小」究竟是鼓勵還是懲罰業者表達疑問。
他認為標準還不清楚前就課予業者義務,包括定期登記、申報點擊率、營業額等高度涉及公司營業秘密資訊,違者可能罰新台幣 10 到 100 萬元,卻看不到具體扶植 OTT 內容的措施,認為這跟輕度管制「相去甚遠」,希望 NCC 可跟業者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後再評估。
愛奇藝在台灣的代理商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表示,草案對 OTT TV 定義不夠清楚, OTT 有很多態樣,不能說想納管就是 OTT ,不想納管就不是,也對「抓大放小」表達疑慮。
范立達提出數據, OTT 使用率超過 7% 的只有 5 家業者,分別為 YouTube 、愛奇藝、 Line TV 、 Netflix 跟騰訊 WeTV ,其中 3 家不在管理範圍,只剩下 Line TV 、 Netflix ;如果以付費平台來說,使用率超過 1% 以上的只有 3 家, Netflix 、愛奇藝與 YouTube 中,只會管到 Netflix ,「這是很可笑的事情。」
台灣連線公司資深總監許惠嵐表示, Line 在台灣落地 8 年,2 年前併購巧克科技,營運上還在努力求生存。內容產業需大量投資,業者希望在規模納管上,有明確、量化與公平的標準。
許惠嵐表示,業者不可能選擇「變回小」或是「保持小」, NCC 立法意義也提到希望保留我國文化傳播權,如果各家業者都傾向保持小規模,也會降低業者在台灣投資自製內容的意願。
社團法人台灣 OTT 協會理事長錢大衛也說,草案第 5 條的登記制做法,建議換成只需檢附「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就可以完成登記。另外,已有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及行政院消保處的行政指導要求相關服務,不必在專法中另做規範。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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