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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合憲 大法官:政黨財務應適度規範

大法官28日下午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圖)在記者會中表示,大法官認為,為了政黨政治還有政黨機會平等,應對政黨財務做適度規範。圖片來源:中央社

大法官今天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大法官認為,政黨影響國家權力形成和運作,為了政黨政治還有政黨機會平等,應該要對政黨的財務做適度規範。

大法官下午在憲法法庭宣示黨產條例全部合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隨後召開記者會說明。

林輝煌指出,大法官認為,政黨在動員戡亂及戒嚴的黨國體制時期,或在這之後憑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方式,來取得、累積財產,導致政黨間仍然有競爭機會的不平等狀態。因此,國家仍應採取匡正措施,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才能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林輝煌表示,政黨的財產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保障,而且與它的存續發展息息相關部分,還受到憲法結社自由保障。但大法官也指出,政黨可以影響國家權力的形成跟運作,為了民主法治國家的政黨政治還有政黨機會平等,應該要對政黨的財務做適度規範。

他說,國家雖然應採取匡正措施,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但權力行使仍然必須通過憲法「法治國原則」的檢驗。如果政黨的財產受到剝奪或限制,也應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至於為何由黨產會處理黨產,不能交給法院處理,林輝煌指出,司法具有被動性、個案性,相較之下,黨產會是行政機關,比較適合主動、全面地處理不當取得的黨產;而且相關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循訴訟途徑救濟,司法的審查權並沒有被排除。

外界質疑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林輝煌表示,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連結其他規定之下,事實上確實是以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查、處理對象。這是因為民國 89 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前,國民黨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的絕對優勢地位,並取得大量資產,導致國民黨跟其他政黨相較,仍有不公平的優勢競爭地位。

他說,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大法官認為這樣的立法,不違反平等原則。

林輝煌表示,大法官針對受理的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及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第 14 條規定宣告合憲。至於其他黨產條例規定是否合憲,並不在審理範圍,大法官並沒有表示見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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