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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除罪連署過關 疾管署:修法待凝共識

民間團體發起愛滋除罪連署,已經成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慢性病防治組長黃彥芳(圖)10日表示,愛滋感染者測不到病毒就不會以性行為傳播,已行文司法院和法務部,供司法人員裁量參考,但修法有待凝聚共識。圖片來源:中央社

民間團體發起愛滋除罪連署,已經成案。疾管署今天初步回應,愛滋感染者測不到病毒就不會以性行為傳播,已行文司法院和法務部,供司法人員裁量參考。但修法有待凝聚共識。

民間團體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因國際大型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 6 個月以上時,能 100 %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意即「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但目前台灣法令將愛滋入罪化,影響防治與病患權益。

根據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 5 年以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提案已過連署門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慢性病防治組長黃彥芳下午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根據目前科學實證資料,感染者穩定服用抗愛滋病毒藥物且病毒量達測不到,可避免在性行為之間傳染。以目前全球及台灣愛滋疫情,大部分傳染都是以不安全性行為主。

黃彥芳說,因此提供免費、方便、有效的治療很重要,只要病毒量測不到,疫情繼續傳播的機會就會比較小。疾管署除了提供治療服務,近日也已正式行文給司法院、法務部,讓司法相關人員了解測不到病毒就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的科學證據,且建議納為審查或裁量相關案件的參考。

黃彥芳表示,近年承辦相關案件的司法人員多已參考專業意見,沒有感染者因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而遭入罪。

至於是否修法,黃彥芳說,要修改到什麼程度,需要跟社會大眾有不同層面的討論,包含醫界、法界人士等,若有共識,疾管署也會因應討論。

支持愛滋除罪者認為,愛滋條例第 21 條可能淪為恐嚇病患的籌碼,實務上也出現許多利用該條法律威脅或控制感染者或也有分手報復的案例。

但反對意見則認為,有些感染者可能「蓄意」將愛滋傳染他人,或認為愛滋無法治癒,不能除罪。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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