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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屬事變 經濟部認定產業可放寬7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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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天指出,勞基法所訂「事變」包含重大傳染病,因此只要是經濟部所訂因武漢肺炎影響導致營運困難的產業,因要復原重建而有特殊加班需求,可不受加班上限及 7 休 1 規定。

勞動部官員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所定「事變」,是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等,重大傳染病也是其中之一。

官員指出,由於經濟部來函詢問,因此勞動部發函解釋,當遇到「事變」時,包含前期預防、過程重建及事後善後等階段,若是「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在這些階段,因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必要時,可以在紓困條例所定的實施期間,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勞動部官員表示,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法定要件下,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6 日」( 7 休 1 )原則性規範,其當日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可以不受 1 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的限制,且其加班時間也可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的限度計算。

不過,雇主須在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的工資也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加班部分,雇主也須在加班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

根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受影響產業包含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產業等,且須符合營業額減少等要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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