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需要,增訂在「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國土計畫是主管土地使用及空間發展的最上位法定空間的計畫,基於政策穩定性考量,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各級國土計畫除每 10 年或每 5 年應辦理一次通盤檢討作業外,只有特殊例外情況,包含面臨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等情況下,才能辦理計畫變更作業。
內政部說,考量政府因應國家整體發展需要,提出的重大建設計畫,若與國土計畫內容不符,國土計畫又無法配合檢討變更時,將影響國家發展,因此修正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增訂在「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
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今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實施,並應於 111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內政部說,考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地方實質空間發展計畫,且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所以修正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第 2 項,由內政部視實際規劃需要,另行指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內政部指出,已將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立法院優先法案,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希望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落實國土計畫法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的政策目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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