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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違反隔離還搭捷運 最高罰200萬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因應武漢肺炎的特別條例草案,大幅提高違反隔離或檢疫規定、到處趴趴走的罰則,最高可罰 100 萬元;若又去搭捷運或人多場合,有傳染他人的疑慮,將有刑責,最高可關 2 年或罰 200 萬元。

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特別條例定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四部分,共 18 條,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在罰則部份,草案規定,對公告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可處罰;散播疫情相關假訊息或謠言,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 300 萬元。

草案第 13 條也規定,罹患武漢肺炎或疑似罹患者,不遵守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可處最高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 200 萬元罰金。

羅秉成說明,這是因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要證明已傳染他人才可處罰 3 年以下徒刑,這是「結果犯」;為避免疫情傳染擴散,有補充規定的必要,所以草案規定只要有傳染之虞,就有刑責。

對於受隔離或檢疫者若違反相關規定,草案第 15 條則大幅提高罰則。違反隔離措施、擅離隔離處所者,可罰 20 萬到 100 萬元;違反檢疫措施、擅離檢疫處所,則可罰 10 萬到 100 萬元。

羅秉成說,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可罰 1 萬元到 15 萬元;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則處以 6 萬到 30 萬元。但這個罰款額度可能不夠,因為現在擅自離開隔離檢疫處所到處趴趴走的人很多,為讓隔離檢疫有效實施,有必要提高罰額。

至於第 13 條跟 15 條的差別,政院官員說明,遭隔離或檢疫者通常就是疑似罹患者,一但擅自離開隔離或檢疫的處所,例如離開家裡到無人的樓梯間抽煙,會遭到 15 條規定的行政罰則,最高可罰 100 萬元;但若這名人士又前往搭捷運或是人多的公共場所,造成有傳染他人的疑慮,就有刑事責任,依 13 條規定處罰關 2 年或罰 200 萬元。

另外,草案也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政府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企業違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的規定,或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公布的應變措施,可罰 5 萬到 100 萬元。

特別條例草案規定實施日期,回溯到今年 1 月 15 日(武漢肺炎公告為第五類傳染病的公告日)起,實施到明年 6 月 30 日止,不過罰則部份,則從特別條例公布日起實施。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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