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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法釋憲案 大法官召開公開說明會

圖片來源:Pixabay

大法官會議為審理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 條第 1 、 2 款有關的釋憲案,今天舉行公開說明會,爭點包括相關規定是否抵觸被告憲法上應享有的受公平審判權利,邀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全案起於一名曾姓男子被控性侵女子遭判刑定讞,聲請釋憲主張審理過程中女子都未出庭陳述、接受詰問,他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在完全不清楚的狀態下,就如同被秘密證人指述犯罪並成罪,嚴重侵害人權。

司法院大法官下午為此在憲法法庭召開公開說明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等機關代表,及法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團體成員,與律師賴芳玉及學者到場陳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若有「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情形,被害人警詢陳述在符合特定要件下得為證據。

大法官請與會代表對相關爭點提供法律意見,包括相關規定「有無牴觸刑事被告於憲法上應享有之受公平審判權利之虞?」、「被告得否於證據調查程序要求傳喚被害人出庭對質詰問?系爭規定是否影響被告聲請傳喚被害人為證人之權利?」等 7 大爭點。

司法院刑事廳認為,若證人「客觀上不能接受詰問」,且程序上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相關規定並無違憲;賴芳玉也認為,相關規定並無牴觸憲法,請大法官在關照被告人權時,一定要注意被害人人權與性別平權。

法官協會代表邱忠義則表示,不是每個人都能像美國流行音樂天后女神卡卡(Lady Gaga)侃侃而談被性侵過往,司法訴訟過程可能帶給被害人二度傷害,相關規定只是適度限制被告防禦權,並非剝奪。

台北律師公會則認為,相關規定在現行實務運作下有高度違憲可能,因為要件過於寬鬆,可能導致法官適用情況不一、書證取代人證,此條款讓被害人可能可以不用到庭接受詰問,侵犯被告受憲法所保障的對質詰問權。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范國勇則說,相關規定是例外規定,並無牴觸憲法,實務上性侵害被害人創傷反應很多,但法院還是會進行交互詰問,若被害人完全無法到庭陳述,法院可參考醫師、社工意見作為准駁依據。

大法官蔡炯燉最後詢問實務上被害人因相關規定而不到庭陳述、接受詰問的比例為何,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說,原則上都會傳喚,但也遇過到庭後問不下去,甚至看到當事人樣子而後悔傳喚的例子。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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