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quote quote=”什麼才是代表人民意願的普遍意志?普遍意志又是怎樣自千千萬萬獨立個體之中彙整而成的呢?投票真的能表達「真正」的普遍意志嗎?” style=”default” align=”center”][/bs-quote]
當我們說,人民主權理念是關於以人民的意志來決定如何使用國家權力的政治生活時,讀者或許會聯想到「全民公投」這個特殊的政治制度設計。所謂全民公投,顧名思義即是指所有公民針對特定的議案進行投票,藉以表達人民的意見;公民投票的結果便是政府機關在制定與議案相關的政策時,必須參考的全民意向。
從理論上來說,這樣的政治制度設計是為了讓人民的意見能夠傳遞出來,使政府機關在制定政策、立法時,可以有一個較為明確的全民意向作為參考依據,以妥善保障人民的利益與福祉。
然而,從實踐上來說,全民公投往往會受到許多政治、社會、經濟,甚至是文化上的因素影響,以至於無法完全按照這樣的理論構想運作。
舉例來說,雖然名為全民公投,但各國在制定公投法規時,仍會規定享有投票權資格的條件。像是我國《公民投票法》就規定,享有公民投票權者須為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受監護宣告已撤銷。換句話說,在現行法規的限制下,未滿十八歲的民眾便無法參與公投,無法針對特定議案表達自己的意見。當然,世界各國都各自立有相關法規,明定人民享有公民投票權資格之條件,而這些條件的訂立,往往反映了各國不同的社會文化。
如在英國,其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凡是年滿十六歲的民眾,便可至政府相關單位登記資料,並在滿十八歲時享有公民投票權。不過,在蘇格蘭地區則是只要年滿十五歲就可至政府單位登記資料,並在滿十六歲時享有投票權。換句話說,我們除了可在我國和英國的法規裡發現到,不同國家對於人民年滿幾歲可享投票權資格一事有不同的看法之外,也可從中發現,光是在英國這個國家內的不同地區,對於享有公民投票權的年齡限制就有不同的看法。而這些差異和不同,多是和各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文化密切相關。
公投除了有年齡限制外,公投的進行更時常受到社會知名人士或政治人物的意見影響,促使人民的意見和這些具有影響力的少數人意見疊合了起來。而這些特定人士的意向更可能由此影響,甚至決定公投議案的設定。像是在二○一三年,我國人民曾針對是否重新推動核四廠建案一事進行廣泛討論,而在當時,兩大政黨都想要根據自身的特定立場來設定公投提案。
主張續建核四的執政黨國民黨,提出以「是否同意停建核四」為議案進行公投,而主張停建核四的在野黨民進黨,則提出以「是否同意續建核四」為議案來公投。兩黨之所以如此設計公投議案,則是因為在當時公投法的規定下,如果實際投票人數未達享有投票權的總選舉人數的一半,該項議案就會被「否決」。
也就是說,若公投票數未過半,按國民黨提案的結果就會形同是「經公投表決後,多數人民不同意停建核四」,而按民進黨提案則會是「經公投後,多數人民不同意續建核四」。但實際上,只要公投票數未能過半,無論投票結果如何,該項公投表決能否代表全民的真正意見都是有待商榷。
如此看來,雖然全民公投的制度設計原意,是希望提供一個管道,讓人民可以明確地將自己的意見表達出來,但在現行法規的限制、政治勢力的介入等因素影響下,人民實際上仍難以透過公投來表達他們真正的想法。
從這樣的現實處境來看,我們可以進一步反思的課題是:到底投票是否真的能讓人民充分表達自身意見?
本文摘自《普遍意志》一書。
[taronews-styles book_title=”普遍意志” book_author=”劉佳昊” book_publisher=”聯經出版公司” book_publish_date=”2019/12/20″ book_cover=”https://cdn.taronews.tw/files/2019/12/798.png” book_link=”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taronews/products/0010843468?utm_source=taronews&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utm_campaign=ap-201912″ book_link_text=”博客來購書” ext_link_1=”https://www.taaze.tw/apredir.html?155785702/https://www.taaze.tw/goods/11100895626.html?” ext_link_text_1=”讀冊生活購書” ext_link_2=”https://www.linkingbooks.com.tw/LNB/book/Book.aspx?ID=111042″ ext_link_text_2=”聯經出版購書” style=”book”][/taronews-sty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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