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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 司改會:加重刑罰缺實證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大量持有」標準無根據,加重刑罰缺實證,毒品政策藏隱憂。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包括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就可處有期徒刑,調降為 5 公克以上;另外販毒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要加重其刑。

司改會發布聲明指出,台灣毒品刑事政策走向兩極化處遇,對使用者給予治療機會,對供應者施以重刑,但現實存在的灰色地帶就是因藥癮而涉入小額交易者,但重刑無法使這些人離開藥物交換網,更可能讓藥癮者在獄中建立更多藥品人際網絡,造成更多毒品危害。

司改會指出,國際毒品政策研究建議,針對因成癮而涉入供應毒品相關犯罪者,也應獲得治療機會,情節輕微者,例如親友間小額交換、交易,甚至可以運用刑事轉向措施提供治療以代替刑罰。

針對修法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就可處有期徒刑,調降為 5 公克以上,司改會指出,國際毒品政策研究趨勢並不建議在法律中明定持有多少毒品量為「大量持有」而加重其刑,基本的理由是因為沒辦法訂出合理的持有量標準。

司改會認為,台灣缺乏社區用藥模式的實證研究,大量持有毒品的標準,已經淪為菜市場喊價,毫無根據可言,可以想見未來立法院中,必然又會有人高舉毒品零容忍,在缺乏實證研究的情形下,主張為遏阻各級毒品流通風險而降低視為大量持有的標準,或是純質淨重應改為淨重,由此衍生無盡的立法問題。

司改會表示,缺乏嚴謹實證研究的問題,不僅出現在大量持有毒品門檻的決定上,在供應毒品罪的加重上,也是如此。

新聞稿指出,台灣曾在 2015 年時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法定刑度,但修法至今並沒有任何嚴謹的實證研究可以告訴國人,單純加重刑罰產生的社會效果為何;事實上刑罰與犯罪學研究顯示,加重刑罰有邊際嚇阻力遞減的問題,越來越重不是越來越有效果,而是效果越來越差。

司改會表示,如果台灣沒辦法將「重刑嚇阻犯罪」從理所當然的信仰,轉化為必須檢驗的假設,則可能陷入毒品持續氾濫就持續立法加重其刑的迴圈,到底能多大程度改善毒品問題,令人存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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