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無預警停飛,消基會今天表示,這對散客造成的損害,主張消費者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且遠航停業前仍劃位賣票收款,有蓄意欺騙之嫌,檢調應介入調查。
遠航董事長張綱維今天表示,沒有要停業,預計接下來會有新台幣 10 億元資金陸續到位,希望民航局同意遠航下午復飛。民航局回應,已經發文報請交通部開罰 300 萬元及廢止其運輸許可證。
消基會認為,散客權益受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團客方面,消基會主張,旅行社為旅遊輔助人,等同扛負企業經營者之責,雖然無奈,但基於風險承擔能力優於消費者,消基會主張應由旅行社負擔起賠償與安排的責任,再和遠航協商後續賠償責任。
消基會質疑,遠航財務困窘失靈,本為遠航決策階層所知,公告停飛之前卻繼續劃位賣票並收款,實有蓄意欺騙消費者之嫌,檢調應介入調查,追究法律責任。
另外,消基會質疑,不只消費者對停飛感到意外,竟然連民航局、金管會等機關事前也毫無所悉,儘管民航局聲稱對其財務狀況一直都有評估與警示機制,卻仍然發生因財務週轉不靈而停飛,令人質疑有怠惰疏忽之嫌,應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監督機制,避免停業停飛損害消費者權益事件一再重演。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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