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籍教師朴在慶涉性騷擾 2 名女學生,但審案的高院合議庭未續行限境,朴男於 7 月間出境。高院今天指出,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仍可透過韓方對朴男進行財產強制執行。
全案緣於,國立政治大學韓國籍教師朴在慶涉性騷擾 2 名女學生,一審法院去年底認定,朴男對 2 名女學生確有 8 次性騷擾行為,各判刑 3 個月,合併執行 1 年 2 個月,可易科罰金;朴男不服提起上訴,此案於 2 月 13 日繫屬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民事部分,一審法院 4 日判朴男分別賠 2 名女學生新台幣 50 萬元、 30 萬元,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一審法院曾裁定朴男限制出境出海,期限至 4 月 7 日;二審合議庭於 5 月間開庭時,朴男有到庭應訊。受命法官賴邦元於 8 月 19 日調查得知朴男已於 7 月 16 日離境,賴邦元已於 8 月底退休,合議庭審判長劉壽嵩日前也退休,無法確知是基於何理由判斷,沒有對朴男續行限制出境。
高院指出,原合議庭於收案之初,未預料朴男會於審理程序中出境,而未裁定他限制出境出海,就事後客觀結果觀察,確實不周全,將以此案例促請法官注意,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新聞稿提及,依韓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的審認標準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相當,基於國際間司法權相互尊重及禮讓原則,應可相互承認,因此此件被害 2 名女學生關於民事案件取得勝訴確定判決部分,應可在韓國向朴男進行財產強制執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