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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颱風天登山觀浪出意外可不國賠

宜蘭南方澳掀巨浪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未來在山林或海域,若政府已提醒危險性,民眾仍冒險,將可免除或減輕國賠,例如颱風天登山或觀浪出意外將可不國賠。

行政院長蘇貞昌 10 月 21 日宣布開放山林政策,政府以開放態度鼓勵人民走向山林、親近山林,同時也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精神。行政院會 10 月 24 日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盼建立民眾風險自主管理的觀念。

根據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條文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也規定,有上述情形,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若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當時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所謂「警告」不是單指立一個牌子,有時設置指示牌會破壞地形地貌,警告也會透過網路公告,或山友協會、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廣為周知,需要的民眾可以自行查閱。

陳明堂指出,免除國賠主要是針對「自然公物」,例如山林或海邊,已有警告危險性,政府將可不負賠償責任,例如颱風天登山或釣魚觀浪出意外,將可不國賠;而在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例如野溪上的小吊橋,因颱風或大雨受損,受限於天候、地形或材料等原因來不及修復,若政府已警告,民眾還是堅持要走而出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將視個案來認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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