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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女權日:紀念積極為臺灣女性爭取參政權的彭婉如

彭婉如。 圖片來源:取自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National Museum of Taiwan History 網站

彭婉如(1949-1996),新竹人,她曾是婦女新知秘書長、主婦聯盟理事、晚晴協會理事長、民進黨婦委會執行長,也是民進黨婦女部第1任主任。事件發生的 1996 年 11 月 30 日,在她失蹤遇害前,彭婉如正在積極為臺灣女性爭取參政權。

12 月 1 日,民進黨第七次臨時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婦女參政 4 分之 1 保障條款」決議時,她沒有出席。等到 12 月 3 日尋獲,她已陳屍於高雄縣一處草叢,全身赤裸,身中 35 刀,右眼突出,疑似生前遭受性侵害。

因為彭婉如生前的奔走,以及她的受害事件,都促使臺灣在政治、司法、教育、社會各方面重新檢討,也對臺灣性別平權產生深遠的影響。

例如女性參政方面,「婦女參政 4 分之 1 保障條款」以目前社會現況聽來遠遠不符合性別平等標準,但事實上,在彭婉如推動此議案前,我國的婦女保障名額為 10 分之 1,而這 10 分之 1 的樓地板保障,往往因現實政治操作演變成女性參政的天花板,形同虛設,僅聊備一格而已。

透過不同性別經驗的人群參與公共決策,才能締造更完善的國家性別政策。

彭婉如在促使民進黨通過此項措施後,國民黨與新黨亦陸續修改婦女保障名額的相關規定,更加突顯透過憲法來訂立性別比例原則的重要性。因此,2005 年憲法修正案,正式規定各政黨不分區立委婦女當選席次不得低於 2 分之 1。

法律方面,原本由現代婦女基金會草擬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被擱置立法院冷凍數年,直至彭婉如命案發生後,立法院終於在強大社會壓力下火速三讀通過,其後,刑法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性暴力犯罪也全面改採非告訴乃論。這些影響包括修改舊法中受害者應負抵抗責任的規定,也不再限縮受害者為女性,而是維護所有性別的性自主權,並將強暴改為公訴罪。

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 作者:Anne Niedlispacher

由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明訂「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 4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因此,彭婉如遇難後,也對臺灣性別教育產生關鍵的影響,尤其是這條法令後來成為《兩性平等教育法》的法源基礎,同時促使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讓社會大眾更加關注校園中的性侵害事件,但同樣遺憾的是,2004 年再度因葉永鋕的不幸身亡,臺灣才開始正視多元性別的關注,將「兩性」擴大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葉永鋕事件

社會方面,彭婉如逝世隔年,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應運而生,相較於其他婦運組織,基金會更關注社區安全和家庭照護,希望能將傳統上視為女性/母親的家庭義務轉為專業工作,並將之公共化,試圖透過社會網絡與互助系統來思考和解決幼兒托育、老年照護等問題,而不是把責任集中丟回到家庭、女性或個人身上。

除此之外,當時媒體報導與大眾輿論對性別議題的表述,至今仍值得我們深思警惕,命案發生後,各種指責彭婉如「衣著鮮豔、略帶酒意」、「那麼晚還搭計程車」等檢討受害者的言論紛沓而至,彷彿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必是源於自身行為有失。時至今日,我們轉眼凝視香港正在經歷的抗爭運動現場,女性/性別弱勢族群作為抗爭者時,向來更容易遭受身體與性方面的羞辱,如同變相懲罰女性們不該「不安於室」,以威脅的態度恫嚇女性「當個乖女孩,否則一切都是妳自找的。」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圖片來源:截自立場新聞

11 月 30 日是彭婉如遇難之日,同時也是臺灣女權日的淵源,就在此時,更應清楚表達立場:

所有不同性別的人群,都有在夜間行走的權利、不必擔心受怕,更該有自主表達、反抗不公義的權利。

同時,我們也應負起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義務,而性別弱勢族群淪為受害者,絕非單一的個人罪責,我們必須正視社會結構所造成的性別不平等,才有機會一起思考、反抗、尋求解決問題之道。

希望有一天,臺灣的性別平權,毋須建立於任何人的不幸與犧牲之上。

*感謝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提供圖片

原文出自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National Museum of Taiwan History,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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