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警消勤休超時補償規定 大法官:違憲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arembowski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85 號解釋,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相關機關應於 3 年內修正。

高雄市消防局張姓、徐姓消防員於 2012 年間認為「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不合理,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天 8 小時,並陞任為組員或科員的行政處分,並請求給付超時服勤加班費或補休假,均遭否准,提起複審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2 人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包括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大法官認為,兩規定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 3 年內檢討修正。

此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大法官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及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的特別規定,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 3 年內檢討修正。

關於高雄市消防局「一勤一休」休假方式,大法官認為並不違憲,但相關機關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要求,對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安排,隨時檢討改進。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