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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友才興訟勝訴 金管會:非現職者改其它必要處分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兆豐銀行董事長蔡友才因不滿金管會藉紐約分行裁罰案,解除他的兆豐銀董事職務,提起行政訴訟勝訴。金管會銀行局今天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未來對金融機構的「非現職」人員,將改採其它必要處分。

前兆豐銀行董事長蔡友才因在處分前已經先提出離職,不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藉紐約分行裁罰案,解除他的兆豐銀職務,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撤銷金管會解職處分,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13 日再度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今天表示,此案經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金管會會尊重法院判決;現行法規上針對已經離職的人,不能作出解除職務的處分,但法院並未否認金管會維護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的職責。

黃光熙說,未來若金管會認為相關當事人還「在職」時行為有疏失,並且認定這個疏失情節不宜再任職金融機構的話,會根據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的「解職」作處分。

此外,若是對於「非現職」人員,黃光熙表示,未來不再使用「解職」處分,會改以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9 款,依照疏失的情節輕重作「其他必要處分」,如透過確定日期的方式,來決定是否限制該人員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再任職於金融機構。

媒體也詢問,由於最高法院為終極判決,蔡友才就不再受限於解職處分「 5 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的限制,是否能回金融圈擔任顧問或其他不必經審核的職務;黃光熙則表示,「顧問」不是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職稱,不用經金管會,屆時還是要看個案情況,假設性的問題先不作討論。

2016 年 8 月 19 日,兆豐銀行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未能有效執行防制洗錢遵循計畫,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罰款 1.8 億美元。

紐約分行裁罰案曝光後,金管會介入調查,發現DFS在 105 年 2 月即向紐約分行提出金檢報告,指紐約分行未遵循反洗錢法令,紐約分行 3 月答覆DFS,被DFS認為漠視主管機關、態度輕蔑。

金管會認為,蔡友才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即知紐約分行有可能遭DFS採取監理處分,卻決策失當、回復DFS信函內容陳述不實,依據銀行法第 61 條規定,於 2016 年 9 月 14 日解除蔡友才兆豐銀行董事職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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