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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優惠稅率最低4% 經部設專案小組查核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3dman_eu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今天上路,若爭取到首年匯回的 8 % 優惠稅率,完成投資取得經濟部核發證明後,可再退 50 % 稅款,等於優惠稅率最低可達 4 %。

為了確認資金回流都用於法定的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範圍,經濟部表示,除要求在計畫期間每年 1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辦理進度報經濟部備查外,工業局也將以專案小組進行查核作業,購買股票等金融相關投資則會請金管會協助。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實施後首年匯回資金,也就是在明年 8 月 14 日前匯回的話,就課徵 8 % 優惠稅率,次年開始提高至 10 %,若匯回後進行實質投資,再享減半優惠稅率 4 % 或 5 %,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後,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經濟部工業局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直接投資部分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可以營利事業直接投資於本業、個人與營利事業現金出資新設事業、個人與營利事業現金對價取得他事業增資新股貨出資額等 3 種樣態進行投資。

投資支出範圍包括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供自行使用的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對產業發展有實質助益的投資。

間接投資則可以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如 5 + 2 產業,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高值石化及紡織業等重要製造業,資通訊服務、積體電路設計、批發零售、運輸倉儲等重要服務業,還有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長照服務事業、文化創意產業。

間接投資於國內重要產業比例,應分別於第 3 年及第 4 年達到 20 % 及 50 %,對其他產業投資以為上市櫃公司為限,且不得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此外,為促使業者到海外發展事業能有更好機會,也開放部分資金投資境外事業,但金額不得超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基金實收資本額的 25 %。

工業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經許可後開設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匯回資金後 1 年內要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工業局預估,審查時間約需 2 到 4 週。

為確實引導資金匯回進行實質投資,工業局表示,若未依規定投資而移做他用,計畫期間未辦理備查、投資後有剩餘資金未匯回等情事,則必須回歸 20 % 稅率,由國稅局補徵 12 % 或 10 %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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