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水輪流轉,這年頭除非是大善人,從不與人結怨,否則人人都想撿到槍,也都有機會撿到槍,小英總統如此,尖尾也不例外。
話說一位勤於著述的好友,近日閱讀雷震先生的《獄中日記》,赫然發現雷震在 1964 年 2 月 17 日有如下的記載:
天陰,晚間忽然雷雨大作,房間漏雨,…我已請求數次,監方不肯派人修理。
咦,獄室漏雨,這和尖尾有什麽關係?最近監察院因為屋頂修繕工程,聽說也發生漏雨的肰況,但立即就派人處理了啊。噢,日記的下一段才對:
今日最高法院被彈劾的兩推事,再度發表聲明,指陶百川、黃寶實兩位侵害審判獨立,把監委比為第四級審判,又指責陶、黃侵犯刑法一四○條第一項及一二二條第一項云云。其實審判獨立云云是在審判過程中;審判已確定,應讓大家批判其所做之判決,兩推事的聲明,措辭十分牽強。
尖尾看到這裡,口中的冰棒差點掉出來;要曉得,那個時代法官不叫法官、叫「推事」,所以雷震這裡講的,正是「當監委遇上法官」的古早版。你們可以想像尖尾那種「撿到一把槍」的興奮;隔天早上立即向監察院檔案科調出全卷。哇,這把槍不是普通的大支,是監察院第一屆的陶百川監委留下來的,而雷震的夫人宋英,也是同期的監委。過去半世紀餘,這個彈劾案湮沒在監察院的浩瀚檔案裡,尖尾調出這些紙張泛黃斑駁的案卷,小心翼翼地翻看上面已經顯得模糊的毛筆或油印字跡,心中竟然有股「天地悠悠」的感動;人世間的真理不會被時間吞蝕消溶,不管被埋沒多久,終有一天會重回人間,讓後世幡然覺悟。
先把這件彈劾案的梗概,向大家說明:在 1963 年 12 月 10 日監察院召開第一屆第 829 次院會,由于右任院長主持。會議結束前有三位委員提出臨時動議:「關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台北市長黃啟瑞夫婦貪污瀆職一案,涉嫌枉法違法,影響社會政治風氣與觀感極大,迭經本院指摘,應請推派委員二人加以調查」,馬上決議:「推黃寶實、陶百川二委員調查。」
黃寶實何人,尖尾所知不多,只知道是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但陶百川則早在 1950 年代開始,就持續關注「黨化司法」的問題,曾經代表監察院,與行政院及司法院正式開會,最後三院決議:監察權僅在訴訟還在「審判中」,應避免對法官行使,一旦司法判決確定,違法失職的司法官當然就有監察權的適用,和一般公務員完全一樣。1960 年他又在一篇「彈劾法官的自我節制」中指出:「假如公懲會認為法官的法律見解有誤,但這是見解問題,因而不予懲戒,我相信這是不對的。」所以這個「涉嫌枉法裁判」的案子推派他調查,確是不二人選。
案件本身其實不複雜,黃市長夫婦因為交際廣闊、又有選舉債務,唯一的生財之道只有市府工程與採購案的「暗盤回扣」,據案內人招認,國外採購的回扣行情是 3% 至 5%、國內則約 6%、但最高可達 15%,(政府採購愛用國貨,原來如此。)於是黃市長先在市政府安插自己人當總務秘書等職,充當白手套,之後再以「分紅」打通主計人員及相關部門基層主管,就此萬事俱備,只等生意上門。一開始似乎都是一些小魚小蝦,每月數千至萬元,進帳有限。但 1958 年左右出現兩條黑鮪魚,一是市府向「國產汽車公司」購買公車底盤 110 輛,給市長回扣 $30 萬,另一是民生社區市民住宅興建工程,承攬回扣開價 $100 萬,建商不從則百般刁難,最後雙方同意分割工程於另一素行不良的包商,$100 萬如數得手。這兩個案子經過警備總部查獲,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並起訴,一審分別判處黃啟瑞三年六月及三年、其妻一年六月與二年;但經過多次上訴、更審、駁回或發回,最後均獲無罪定讞。
陶百川二人的調查報告詳述承審法官的判決理由,然後予以一一反駁。就第一案而言,高等法院無罪判決,說是因為全案多位共同被告的自白都是在「警備總部遊查組」詢問時做出的,「為唯一論罪課刑之依據」,不能採信。但監委在調查報告中,把共同被告在台北地檢署偵訊時、地院審理中的筆錄供述一一臚列,指出高院推事「此項抹殺事實之認定,自係為便於對黃啟瑞為庇縱之判決」。
就第二案而言,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之主要理由有三項,最高法院最後照單全收。這三項理由是:
- 建商轉讓工程給包商是在 1958 年 10 月 13 日,而市長夫人收到包商的「借款」是在 1959 年 1 月 28 日,俱這都早於台灣省政府 1959 年 3 月 7 日通過興建國民住宅的決議。
- 包商給付的 $100 萬是借款,因為有借據為証,如果認為借據是包商太太在案發後偽造,則要考慮包商在本案起訴前即因另一金門防衛司令部的圖利案,被羈押於基隆看守所,事後沒有串供機會。
- 雖然包商的帳冊上載明這筆給市長夫婦的錢是記在「招待」項下,但負責記帳的包商老婆只有初中學歷,對會計登帳是外行,所以不足以認為這是賄款。
陶百川則逐項打臉:
- 省政府在 1958 年 9 月 16 日就已經通過「台灣省國民住興建計畫綱要」,所以包商送錢時省府公文儘管尚未下達,但早已是公開的秘密。
- 包商雖因他案被羈押禁見,但不久法院就准許接見,之後與其妻陸續接見七次,可知由其妻藉機教唆,並無困難。
- 包商太太平常幫忙經手的款項在千百萬元以上,法官竟認其只受過初中教育,對會計登帳方式外行,「顯係違背經驗法則」。是以監委在調查報告中,指稱高院和最高院幾位推事:「抹殺事實、掩沒証據之行為,自非出於無知,而係為黃啟瑞等開脫罪責」。
調查報告的最後,二位監委做出結論略以:
- 就主持審理黃啟瑞等涉嫌台北市市民住宅瀆職案,彈劾最高法院審判長推事陳O、推事廖OO,及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推事陳OO、推事蔣OO。
- 就主持審理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索取回扣朋分案,彈劾前高等法院推事汪O、推事梁OO(現俱為最高法院推事)。
- 台北市市長黃啟瑞除刑事部份及一部份行政責任已另案處理外,尚有違法失職情事,應由本院彈劾。
- 兩案被告黃啟瑞俱經判決無罪雖屬不合,但已確定,其中有無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得為再審之情形,及有無同法第 434 條得為非常上訴之情形,應由本院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依法查處辦理。
所以雷震有些誤解,陶百川並不是彈劾二位推事,監委二人一口氣彈劾了六位最高院和高院的法官!尖尾相信這應該堪稱「前無古人、後無來者」,連尖尾都為他們捏一把冷汗。果不其然,那兩位最高院的推事就如同今天的司法官,自以為「法院是我家開的」,怎能吞下這口氣?所以一方面向公懲會提出書面申辯,另一方面也投書報紙,指控監委無權針對「審判核心」表達異見,這樣是侵害司法的「審判獨立」。
但不同於現今的監察院,那時的監察院很有 guts,馬上召開會議,討論「關於本院調查台北市長黃啟瑞瀆職案,連日各報均有言論,涉及本院院譽及職權行使問題,影響甚大,擬請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交換意見。」結果沒有等院長召開會議,當場就由陶百川等 17 位委員即席提出一份聲明,對外發佈。這份聲明的全文算算有 533 個字,就像是尖尾這把槍的 533 顆子彈,尖尾恨不得一字不漏地照抄,但是實在有點長。僅擷取精華如下: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至 99 條之規定,監察院對所有公務人員包括司法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監察院彈劾法官,…如認為其審判有觸犯刑法第 124 條、第 125 條、或其他重大違法失職行為者,自應追究其審判內容加以糾彈,但此非干涉審判,因監察院之彈劾案向在審判結束後提出,且其彈劾案之效力並不及於原判決,何得有所謂「第四審」之謬論。…
這些話到現在還是擲地有聲,因為那些司法官們到現在還是滿口「謬論」。尖尾生不逢時,沒能親炙陶百川的風采,但能親眼見到、親手觸摸他在本案所擬的函稿,也算是難得的幸運。想到這裡,對那些躲在「審判核心」裡,不敢面對監察權挑戰的司法官,竟然有些同情起來。
引用連結: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