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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遴選辦法修正 新增獨董等應揭露事項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教育部近日公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新增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關係揭露,明訂 3 年內曾在同一營利事業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必須利益迴避。

近年包括台灣大學、陽明大學都發生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在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二度預告修正草案後,於 8 月 1 日正式修正發布。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表示,這次修法有幾項重點,明訂校長候選人與遴選委員應揭露事項,包括親屬關係、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以及在同一營利事業董監事關係等。

陳焜元表示,在營利事業擔任獨立董事,和在一般非營利組織任職不一樣,因此修法規定要主動揭露。但法規也明訂是「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 3 年內」的職務關係,才需主動揭露,「不是無窮無盡」。

陳焜元表示,除了法規中規範的事項,遴選會也可自訂其他應揭露事項,尊重遴選會的獨立自主精神。遴選委員覺得有什麼需要表達的資訊,也可自行揭露,法規賦予相當彈性。

媒體問及是否是「管中閔條款」?陳焜元則說,修法不是針對某些特定人士,而是希望所有參加遴選的人,不需因是否有隱藏重要資訊而背負沉重壓力,以條文明確規範出應揭露的事項,「不是誰的條款」。

另外,新公告的辦法也明訂,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的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修法前已擔任的不列入計算。

修法也賦予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的權限,和今年 5 月預告的版本上,新增需經 1 / 3 以上校務會議代表提案。陳焜元說,「高提案門檻」是要確保解散機制的嚴謹,避免被濫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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