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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恐龍」的囈語

圖片來源:中央社

今早「永社」主辦一場「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糾葛」座談會,尖尾受邀擔任與談人。為什麽要談這個議題?當然是因偵辦「曲棍球案」的檢察官被監委彈劾之後,怒嗆監委有政治立場、侵入「司法核心」,所以集結了數個檢察官、法官、律師等團體、逾千人連署,譴責監察委員濫權;好笑的是一些馬系監委見到對方來勢汹汹,也跟著幹起「裡應外合」的勾當。這一段過程只有看過《魔戒》的人才能想像,黑暗魔王索倫手下有半獸人、強獸人、白袍巫師薩魯曼、咕嚕、屍魔、炎魔、昂巴海盗⋯⋯,反正「壞人」多的是。然而就像任何神話故事,每當主角遇到危難關頭,「好人」總會適時浮現,就像灰袍巫師甘道夫、剛鐸國、洛汗國、矮人、精靈、樹人⋯⋯,最後必是邪不勝正的結局,讓我們對人生不致失去信心。咦,一不小心怎麽談起這麽深奥的人生哲理?

永社「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糾葛」座談。圖片來源:永社 臉書

這一年多來,尖尾不管是在上班或下班、不管是對外人或內人,平均每說三句話,就有一句講到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競合關係,(若再加上今天早上約半小時的發言,可能平均值還要再往上調升)。但是總覺得還有一個意猶未盡的話題,不能不談。過去尖尾犯了一個戰術錯誤,就是把自己的主張與立場講得嘴角全沫,但很少去分析對方的論點,雖然這也不能全怪尖尾,因為左看右看,這一群人所言若非漏洞百出、就是一派胡言。不過即使如此,如果不加反駁,對方可能誤以為尖尾被他們駁得無話可說,那就害了他們。因此現在決定,把他們反對監委彈劾司法官的幾種說法羅列出來,一一指出其謬誤,以為提醒。只希望這些「恐龍司法官」的大腦不要像半獸人那樣,有聽沒有懂。

這些司法官反對監察權及於司法官的理由 ─ 姑且算是理由 ─ 大約可分為四點,分述如下:

一、依照大法官釋字第 325 號解釋文,檢察官之偵查及法官之審判應獨立行使,必須在「免於外力干涉下獨立判斷」,因此監察委員不得介入司法偵查與審判。錯!錯!錯!讓我們思考一下:何謂外力?當年老蔣在軍法判決書上面批示:「槍斃可也!」這是標準的外力干涉,因為沒有任何法律賦予總統這項權力,沒有法律依據的干涉行為,叫「外力干涉」。但是《憲法》第 99 條明訂監察權適用於司法人員,所以監委發現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証違法失職而加以糾彈,不叫外力干涉,叫權力制衡。

蔣中正在泰源事件案判決批紅字:「如此重大叛亂案,豈可以集中綠島管理了事,應將此六犯皆判刑槍決,而賴張李等三犯,以警衛部隊士兵,而竟預聞逆謀不報,其罪難宥,應照法重處,勿誤。中正」圖片來源:wikipedia

二、依照〈刑法〉第 124 及 125 條,對司法官本來就有「枉法裁判罪」與「濫權追訴罪」,司法官有違失,受害人依法提告就好,何必監察權來指東道西、多管閒事?錯!錯!錯!你知道這兩條法律「與眾不同」之處嗎?這兩條可能是所有法條中唯二的「在室男」,從盤古開天以來不曾被人用過,沒有任何一位司法官是因著違反這兩條法律而被起訴或判刑的。蛤?怎麽會這樣?司法官若是枉法裁判或濫權追訴,雖然把無辜的老百姓整得不成人形,但問題是他們都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枉法或濫權所侵害的是「國家法益」,意思是國家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你的權益和國家利益相比之下,根本算不了什麽、所以法律不承認你是「直接受害人」,所以規定你不准提起自訴。那麽檢察官是不是應該提起公訴、為「國家」這個直接受害者伸張正義呢?你怎麽這麽囉嗦,「國家法益」只是擋箭牌,檢察官何必自己起訴自己、又何必找「一家親」的法官麻煩?所以,

要靠司法官自己清理門戶,幫國家討公道,得等到地老天荒。

三、第三個天才的說法出自一位彰化地檢署的陳宗元檢察官,這次被彈劾的陳隆翔檢察官過去也在彰化地檢。前者在去年底投稿媒體這樣說:「監察權行使的對象,若不是針對人、就是針對機關,沒有一項是針對司法個案本身。」到這裡尖尾都還聽得下去,可是好景不常,接下來:「監察院能做的、應該做的,是調查司法人員有無違法失職,而不是調查個案本身是否判斷正確;所以調查個案本身是否判斷正確,早已超出了監察權的範圍了。」什麽叫「個案本身是否判斷正確」?「個案」變身 AI,會做自我診斷嗎?監委調查檢方偵辦「曲棍球案」是否判斷正確,受詞明明是陳檢察官,如何一變而成「曲棍球案」案件本身?調查陳隆翔檢察官不是「針對人」做調查嗎?彈劾陳隆翔檢察官不是針對人、難道是針對一顆曲棍球嗎?陳宗元檢察官自稱是「劍青檢改會」的成員,據說這是一個推動司改的團體,起先讓尖尾肅然起敬,但拜讀了他的高見,心中頓覺司改前景黯淡。

承辦曲棍球案檢察官遭監察院彈劾。圖片來源:中央社

四、司法官最高層是說,這一切都是為了「捍衛司法尊嚴」,為了司法官不受到「寒蟬效應」的影響,所以不容許監察權侵門踏戶。乍聽之下,好像這些司法高官正義澟然,但其實不過是給自己戴上一頂高帽子 ─ 捍衛司法尊嚴,給對手戴上一頂黑帽子 ─ 製造寒蟬效應。就前者而言,這是一般人的通病,有意無意混淆「尊嚴」與「面子」,受到指責時,明明自己理虧,卻絕不承認,還要把「個人面子」上綱到「群體尊嚴」,其實只是自我催眠的把戲。就後者而言,這些不學無術的司法官始終不瞭解,「寒蟬效應」是一個自我貶抑的用語,什麽是寒蟬?過去蔡總統在選任司法院院長時,曾經說過一句經典名言:「在威權時期,大家不都是選擇服從嗎?」這句話如果改成:「在威權時期,大家不都是選擇當一隻寒蟬嗎?」

意思完全一樣。寒蟬的出處乃是:「知善不薦、聞惡無言、隱情惜己、自同寒蟬」(范曄,《後漢書》〈杜密傳〉)。重點是,寒蟬不是別人嚇出來的,寒蟬是比喻一個人本性自私、本質懦弱,該說話的時候只知道噤聲,不敢表態,沒有擔當。試問一個司法官,若是因為監察委員對他有彈劾權,就唯唯諾諾、隱瞞己見,不敢據理力爭、不能持守正義,這種貨色有資格擔任司法官嗎?別來丟人現眼,好嗎?

尖尾真的希望台灣的司法官們,能用心在提升辦案品質、約束自由心証,以重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不要再沈迷於用一些恐龍的囈語,試圖把監察委員趕出司法地盤,這樣下去,只會讓人民越發認定,台灣的司法依舊是一個侏儸紀公園,站著進去、躺著出來。

圖片來源:尖尾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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