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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碼頭6項工作者擬納責任制 勞動部27日預告

圖片來源:Pixabay

考量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從業人員相關作業必須配合船舶靠港期間作業,勞動部今天說,將於 27 日預告納入責任制,期限至 7 月 10 日,歡迎各界表示意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勞動部預計 27 日預告「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俗稱責任制)的適用對象。

謝倩蒨指出,此為台灣商港事業發展協會所提出,勞動部也分別在 2016 、 2017 及 2018 年召開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討論,由於船舶靠港時要裝卸貨,且裝卸貨是連續性的工作,有工作時間集中性,有可能在船還沒進港時就在待命,因此諮詢委員都認同其工作特性有需要適用責任制的工時彈性。

謝倩蒨表示,根據交通部統計,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約有 5000 人,船務代理業責任監督管理人員則約有 500 人,總計影響約 5500 人。

按照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勞雇雙方完成書面約定後,必須報請縣市政府核備,才可生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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