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 6 日開庭,宣判不予引渡英籍人士林克穎回台。法務部今天指出,尊重裁判,但至感遺憾,將研議有無可能促請蘇格蘭司法部提起上訴,持續爭取引渡林克穎。
法務部新聞稿表示,蘇格蘭高等法院合議庭以 2 比 1 的多數意見,宣判林克穎上訴有理由而不予引渡回台。
法務部指出,將續與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駐愛丁堡辦事處通力合作,共同與蘇格蘭檢方及司法部聯繫,研議有無可能促請蘇格蘭司法部提起上訴。
林克穎 2010 年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在訴訟程序中,林克穎潛逃蘇格蘭,全案判刑 4 年定讞。台灣與英國於 2013 年 10 月 16 日簽署引渡備忘錄提出引渡請求,林克穎隨即被英方拘捕。
蘇格蘭地方法院 2014 年 6 月 11 日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服刑,同年 8 月經蘇格蘭司法部批准。案經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 2016 年 9 月 23 日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要求,駁回引渡請求。
後經蘇格蘭檢方代表台灣上訴,英國最高法院於 2017 年 6 月 28 日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法務部指出,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後開庭 12 次,爭點在台灣能否遵守引渡林克穎備忘錄所約定的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亦即英國若允許林克穎引渡回台,台灣不得審理林克穎另外被起訴的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
法務部說,因台灣法律並無有關「特定性原則」的規範,導致合議庭對於台灣承諾將確實遵守該條款產生疑慮,認為特定性條款對林克穎保障不足,雖台灣多次聲明必將遵守,也有法官認為台灣有良好信譽足以認定將遵守「特定性原則」,但最終未獲得多數意見支持。
法務部表示,本案並非毫無所獲,英國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承認台灣司法高權,並肯定台灣司法判決符合公平審判程序,而英國同意與台灣簽訂引渡林克穎備忘錄,開創台英合作契機與模式,也讓外逃被告知悉台灣已有提出引渡請求的適格及能力。
法務部指出,英國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重新審理後,蘇格蘭高等法院即未再指摘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要求,台灣日後若向歐洲國家提出引渡請求,將不至於被其他法院援引本案而做出不利台灣的認定。
新聞稿也提及,林克穎若在台服刑,滿 2 年 8 月後即可能獲得假釋,而林克穎因台灣請求引渡案被英方逮捕及羈押 2 年 10 月,可說是已相當程度實現司法正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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