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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總會計範疇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為總會計規範的範疇。

有鑑於會計法自 1935 年制定以來,歷經 6 次修正,其中僅 1972 年為全文修正,與現今的政府會計實務顯有落差,部分過時規定或與其他法律有衝突,或造成機關間適用疑義,或有礙財務表達方式與國際接軌,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江永昌、施義芳等人分別提出修法版本,行政院主計總處也對相關修正草案內容表達尊重。

為避免滋生疑義,影響實務運作落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比照預算法、統計法、商業會計法、政府採購法及檔案法的內容,將會計法現行條文「公有事業機關」及「公有營業機關」用語,合併修正為「公營事業機關」。

另外,為配合 2014 年 5 月 28 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規定,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為總會計,以期法規關連規範的一致性。

基於目前社會上一般收支,「分」位已不實際收付,「角」的流通也不普遍,初審通過的條文採納江永昌的主張,記帳原則可記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現行條文規定,受政府「輔助」的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規定。財政委員會初審酌作文字修正,將輔助改為「補助」。

提案修正的王榮璋指出, 1935 年 7 月 5 日制定會計法當時通過文字為「輔助」,疑似為書寫錯誤。他表示,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條文規定,民間團體接受政府公款,分為補助與捐助兩類。因此,本法條文用語修正為補助。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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