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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私部門報復揭弊者最重罰500萬元

圖片來源:Pixabay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公務員若對揭弊者施以報復不利措施,可依法懲處,若為非公務員身分的法人、團體,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本案仍有諸多關鍵條文,經討論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將條文保留;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裁示,本案需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由行政院函請審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 7 案;關於草案名稱,與會立委認為更應著重其公益性,因此提議改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取得共識。

為避免揭弊者事後遭報復,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公務員若對揭弊者進行不利措施,按其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如果是未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法人、團體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的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次處罰。

初審條文也規定,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的陳述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事項者,不負洩密的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的懲戒責任。其因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者,亦同。

為了擴大揭弊者保護範圍,避免被揭弊者進行人身安全威脅,初審條文明定,意圖妨害或報復受保護的揭弊者揭發弊端、配合調查或擔任證人,而向揭弊者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關係的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 1 / 2 。

這次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中,行政院版本提到關於私部門揭弊者的待業補償金問題。

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若施以不利措施,對未具公務員身分的內部人員產生權益損害之虞,該內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應給付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及 3 個月補償金的總額。

如果想要復職,但有事實上的困難者,雇主得給付受僱人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及 6 個月以上補償金的總額,合意終止勞務契約。

另外,委員會今天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為民進黨立委鍾孔炤等人提案,建請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於各相關機關內設置公益揭弊保護中心或保護諮詢專線、辦理公益揭弊者的諮詢服務、教育宣導、公益揭弊通報等事項。

至於今天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未取得共識的關鍵條文包括,公部門及私部門的揭弊範圍、受理揭弊機關、揭弊程序,以及禁止不利措施原則,還有不利措施的狀況等,例如解職、撤職、減薪(俸)等;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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