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強化保障藝術文化工作者勞動權利,並明定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
為凝聚台灣精神與核心文化價值,落實文化公民權,促進文化永續發展,行政院提出文化基本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包括中國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及民主進步黨立委張廖萬堅、陳亭妃、蔡培慧、李麗芬、吳思瑤等人也有提出版本併案審查。
文化基本法是推動文化事務上位法制,揭示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明定人民文化權利與相應的國家義務、策訂文化施政方針、再造文化治理體系、並納入文化影響評估,期盼以文化治理的視野融入國家發展,厚植文化力,實現文化台灣。
這項立法也符合與國際接軌,將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及「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的意涵融入條文中。
吳思瑤在院會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後上台發言表示,文化力就是國力,民間倡議了 20 年,終於完成本法三讀。文化基本法就是「文化憲法」,台灣邁向新時代。
三讀通過的條文內容,主要採用行政院版本。關於文化治理,條文明定,文化部應每 4 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地方政府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的常設性機制,每 4 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為協調及整合行政院各部會的文化事務,條文規範,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
本法立法目的包括改善現行文化施政面臨的問題與限制。為保障文化預算的充裕,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並由中央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增加預算管理及運用的彈性;為提升文化預算的效率,條文中也明定,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者,應就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
三讀條文除明定自由與平等原則外,也明列國家應保障文化公民權在近用權、語言權、智財權、政策參與權等面向的實踐,課予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文化基本施政方針的責任,包括文化保存、文化教育、博物館及圖書館、社區營造、文化空間、文化經濟、文化觀光、文化科技、藝文工作者權利保障、訂定文化傳播政策等。
另外,條文也規範,國家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及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對此,蔡培慧說,這對於有形或無形的文化資產都增加了保護,希望能具體減少文化資產流失的遺憾。
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權也是本法核心精神,條文明定,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的協助及支持。
關於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院會並通過民進黨立委蔡培慧、蘇巧慧、張廖萬堅、李麗芬、吳思瑤所提附帶決議,請文化部盡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與相關部會進行協商,於 6 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的振興,致力以文化厚實經濟發展的基礎,並應訂定相關獎勵、補助、投資、租稅優惠與其他振興政策及法規。
在文化傳播政策方面,文化基本法規範,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本國文化數位內容的發展。為提供多元文化的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
有鑑於公共媒體的發展攸關全民利益與社會責任,公共媒體應確保其公共性與自主性,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為保障公共媒體的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
此外,文化基本法也明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但應受補助者的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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