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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刑責10日拚三讀 保護對象年齡提高到18歲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召集朝野協商,處理虐童加重刑法修法等部分;朝野立委與官員對於保護對象年齡從 16 歲提高到 18 歲、凌虐定義等達成共識,但就虐童致死是否判死刑等沒有共識,保留待院會處理。全案拚 10 日完成三讀。

現行刑法第 286 條規定,「對於未滿 16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可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虐童刑責,朝野立委對於是否要放寬受害者年齡,從 16 歲改為 18 歲、虐童致死最高刑度是否可到死刑、何謂「凌虐」,產生 3 大主要爭點;蘇嘉全今天主持朝野協商,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等人到場,與立委進行討論。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說,保護對象要擴大到 18 歲,才能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而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也規定,兒童及少年是指未滿 18 歲之人,如果刑法跟兒少法保護對象不一致,會有爭議。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也指出,希望保護對象放寬到 18 歲。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對刑法第 286 條要保護的對象年齡,從原先的未滿 16 歲之人,改為未滿 18 歲之人,達成共識。

但在虐童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意見分歧。

國民黨立委沈智慧說,虐童致死是人神共憤的事情,一定要處死刑、無期徒刑;另外,有關機關在精障的認定標準上,要嚴格且有一致性。

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則說,親民黨立委陳怡潔的提案版本,是希望透過殺人型態的區隔給予嚴懲;對於隨機殺不特定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 12 歲之人,處死刑。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說,面對是否判死刑等問題,許多立委提出修法版本,在這邊討論難達成共識,建議各黨團綜合一個版本出來後再行討論。

由於刑度部分未達共識,蘇嘉全說,這部分保留,請各黨團整理出一個版本後再來處理。

在凌虐定義部分,無黨籍立委趙正宇提出,「稱凌虐者,謂以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諸於人之行為。」

朝野協商時,法務部提出建議修正版本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另外在「立法理由」說明中提到,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強暴、脅迫以外,其他違反人道的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論採肢體或言詞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的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的程度,即屬凌虐行為;所謂其他違反人道的方法,是獨立的行為態樣。

經協商後,凌虐定義採用法務部的建議修正版本。

全案已排入 10 日立法院會議程的討論事項,最快 10 日就可完成三讀。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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