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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外患罪章適用中港澳 共諜可重判

圖片來源:pixabay

有鑑於司法實務上共諜案常有被輕判的問題,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在外患罪章中增訂條文,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適用範圍。

這項修法緣由,根據民進黨王定宇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台灣的「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刑法外患罪章相關條文除第 109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機密罪」相關法條外,於共諜案司法偵審程序形同具文,刑法保護國家法益目的幾乎被架空,國家安全產生嚴重漏洞。

王定宇表示,因為現行憲法規範的領域和現實狀態不一致下,長期以來刑法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的功能,以致於共諜被輕判,背叛國家的退將判刑確定後,還能領到高額退俸等畸形現象。面對中國的武力威脅和滲透,這次修法是要保護台灣國家安全和人民的民主自由。

經表決後,今天三讀通過增訂刑法第 115 – 1 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另外,現行刑法第 113 條規定,「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表決後,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為,「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定宇說,刑法自 1935 年制定以來,外患罪章的條文 84 年來未修正過;三通過的第 115 – 1 條文,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地將共諜納入的方法,這樣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王定宇也說,因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未經政府授權和中國簽訂協議者,罰責只處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這和刑法第 113 條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以有期徒刑相較,實在過輕。所以這次也同時修正刑法第 113 條。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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