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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協商 試委擬減為7人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進行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黨團協商;經討論後,召委段宜康裁示,考試委員名額從 19 人改為 7 人,任期從 6 年改 4 年等。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說考慮保留,待立法院長蘇嘉全討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 月 11 日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段宜康、時代力量黨團等 6 個提案版本,並邀請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等人報告並備質詢。

當時逐條審查條文時,現場只有民進黨跟時代力量的立委在場;經在場委員討論後,初審通過草案條文明定,考試委員名額改為 3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變為 4 年,也明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喪失考試委員資格等。

不過考試院 5 月 2 日召開「修法,不容傷及憲政體制」記者會,考試院長伍錦霖、秘書長李繼玄等人出席;考試院也提出修法意見,試委人數減為 13 人,任期應維持為 6 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朝野黨團協商,關於試委人數及任期,經過討論,召委段宜康裁示,採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版本,即考試委員名額從 19 人改為 7 人,任期從 6 年改 4 年;李俊俋所提版本,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喪失考試委員資格等,今天協商時通過。

另外就考試院組織法第 6 條至第 10 條,關於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等內容,今天協商的結果為,「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今天協商時也通過考試院所提的修正動議,內容包括,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的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得依本法修正前的規定行使職權至任期屆滿時為止;至於考試院組織調整等情形,應自公布日起 2 年施行。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問李繼玄,考試院是否有意見;李繼玄說,考試院主張的試委人數為 13 人,一切以考試院會決議為主。

吳志揚說,「這我們保留好不好,院長要討論的時候在做,這是重點。」段宜康指出,委員會當時通過的條文是試委人數改成 3 人,「我們已做折衷讓步,如果要到院長協商,條件就不一樣,如果這樣就堅持委員會審查的版本。」

今天的協商結論仍待各黨團簽字。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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