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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國認定Uber為運輸業 納管或勒令退出市場

圖片來源:中央社

交通部禁止 Uber 假租賃車之名,行計程車之實,要求 Uber 遵守法規,卻引起 Uber 駕駛抗爭。根據交通部蒐集的國際現況,多數國家認定 Uber 是運輸業,不是納管就是勒令退出市場。

交通部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將原本租賃車定型化契約中規範以日租或時租的計費方式,明訂在管理規則中,法規已完成預告,不久後就會公告,交通部多次說明,就是要落實汽車運輸業的分業管理。

交通部蒐集許多國家對處理 Uber 的做法,多數國家都認定 Uber 就是運輸業,交通部也與 Uber 溝通,在台灣若要經營計程車業務,就該依法納管,申請成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在合法機制內公平競爭,不能用租賃車名義違法營運計程車。

Uber 是在美國成立的公司,目前美國部分州允許 Uber 用私人網路運輸公司名義,以自用車輛提供載客服務。

中國: 2016 年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負承擔承運人責任,結果 Uber 選擇將其出售給競爭對手滴滴出行。

香港: 2014 年開始有 Uber, 2015 年港府認定 Uber 經由自用車攬客收費違法,逮捕駕駛及員工,對駕駛罰款並吊銷駕照。 2019 年 Uber 在香港推出 Uber Flash服務,與合法計程車合作提供叫車服務。

南韓: 2013 年出現 Uber 提供自用車媒合服務,遭法院判定違法並重罰,但部分與高階計程車合作的 Uber 仍可提供服務。 Uber 在 2019 年採取與合法計程車合作方式,重新進入南韓市場。

日本:Uber 初期以白牌車營運被禁止, 2016 年 5 月與非營利事業組織合作,利用 Uber APP,以區域內自用車輛提供有償旅客運輸服務,但人車都要須造冊列管。 2018 年中宣布與合法計程車業者合作,營運範圍由名古屋擴大到大阪、東北地區,東京只能以約租計程車提供服務,不但要事前預約且不得巡迴攬客。

新加坡: 2014 年 11 月要求包括 Uber 在內等提供網路叫車服務的公司,須申請牌照; 2015 年 3 月,新加坡發布新計程車法規,要求詳列車資費率與叫車費率。

菲律賓:Uber 在 2014 年進入市場, 2015 年菲國政府修法, Uber 受管轄,並定義為使用網路應用的交通服務,駕駛須由交通監理單位造冊列管,但菲律賓的 Uber 在 2018 年賣給競爭對手Grab。

土耳其:伊斯坦堡 2014 年起有 Uber 服務,政府給予觀光業D 2 執照,只能提供重要景點接送服務,後因D 2 執照發放浮濫,遭濫用為計程車,迫使政府提高相關罰則。 2018 年 6 月,土耳其總統宣布 Uber 違法,但未以明確手段要求 Uber 離開市場。

英國:倫敦在 2012 年發放私人出租車執照給 Uber, 2016 年 10 月,英國法院裁定 Uber 應將司機視為員工,提供最低工資、病假工資和假日薪水等各項基本權利。 2017 年 9 月,倫敦交通局認定 Uber 的運營模式規避政府追蹤,缺乏企業責任,收回 Uber 運營執照, 2018 年由法庭裁定 Uber 重新取得執照。

法國: 2014 年 2 月出現以自用車提供服務的 UberPop,政府從 2015 年 1 月起全面禁止,Uber 另推出 Uber X服務,以具職業駕照且受過 250 小時培訓者擔任駕駛。

德國:法蘭克福法院在 2015 年 3 月禁止媒合自用車的 UberPop營運, Uber 陸續中止在法蘭克福、漢堡、杜賽道夫營運,但另推出 Uber X服務,以具職業駕照者駕駛車輛營運。

西班牙: 2014 出現 Uber 提供自用車共乘服務,但遭法院以不公平競爭為由,勒令退出市場, 2016 年 Uber 以附駕駛車輛型態重返西班牙。 2019 年加泰隆尼亞政府公告新法案,規範網約車輛須在 15 分鐘前預約、不得巡迴攬客、不得顯示車輛即時位置、人車資料造冊列管等,迫使 Uber 退出巴塞隆納市場。

比利時: 2015 年以自用車營業的 Uber Pop遭禁止, 2019 年,商業法庭認定 Uber 屬於計程車,應持有執照,並裝設車頂燈,禁止 Uber 提供服務, Uber 認為法庭判決不充分,繼續提供 Uber X服務。

丹麥: 2014 年 Uber 以媒合自用車型態提供服務,政府認為 Uber 安全及員工訓練不合法令規範, 2016 年遭警方持續取締, 2017 年,政府要求提供計程車服務者須加裝計費表及空位偵測器,結果 Uber 退出市場。

匈牙利:政府在 2016 年通過「通信主管機關得阻擋非法派遣服務」法令,迫使 Uber 在當年 7 月退出匈牙利市場。

保加利亞: 2014 年開始有 Uber 媒合自用車服務, 2015 年遭法院判定違法,勒令停止提供服務, Uber 退出市場。

歐洲法院在 2017 年 12 月裁定 Uber 為運輸業者,而非數位服務供應商,須接受交通運輸法規規範管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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